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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是离婚?
离婚是由法院判决的一段婚姻最终、合法的结束。如果您在法院有离婚案件,您可能会听到律师或法院工作人员将之称为“婚姻诉讼”。启动离婚程序的一方被称为“原告”,配偶中的另一方则被称为“被告”。
美国各州的婚姻法各不相同,因此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士来对当事人进行法律建议和服务,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。
在纽约州提起离婚诉讼,需要满足“居住条件”和“离婚理由”两大要素。
要在纽约州提起离婚诉讼,您或您的配偶必须满足以下居住条件之一:
要在纽约州提起离婚诉讼,您必须有能够被纽约州法院批准离婚、法律接受的理由。根据纽约州《家事关系法》(Domestic Relations Law)第170条的规定,有七种情况是可以被法律接受的离婚理由,分别是:
DRL §170 (1) 残忍和非人道的对待:
DRL §170 (2) 遗弃:
DRL §170 (3) 监禁或服刑:
DRL §170 (4) 通奸、外遇:
DRL §170 (5) 根据分居判决或分居条令进行分居:
DRL §170 (6) 根据分居协议进行分居:
DRL §170 (7) 关系“无可挽回地破裂”超过六个月(亦即“无过错离婚”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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